【海关公告】2021年第42号(关于公布澳门CEPA项下修订的原产地标准的公告)

为促进内地与澳门经贸往来,根据《〈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〉货物贸易协议》有关规定,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附件中部分商品原产地标准予以修订,详见附件。经修订的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。

  特此公告。

 

  海关总署

  2021年6月16日

附件

澳门CEPA项下原产地标准修订表

序号

《协调制度》编码

商品名称

现行原产地标准

经修订的原产地标准

1

1806.20

其他重量超过2千克的块状或条状含可可食品,或液状、膏状、粉状、粒状或其他散装形状的含可可食品,容器包装或内包装每件净重超过2千克的

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

(1)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;或(2)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%或按累加法计算30%

2

1806.31

夹心(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)

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

(1)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;或(2)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%或按累加法计算30%

3

1806.32

不夹心(其他块状或条状的含可可食品)

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

(1)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;或(2)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%或按累加法计算30%

4

1806.90

其他巧克力及其他含可可的食品

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

(1)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;或(2)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%或按累加法计算30%